根据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基本建设标准(试行)》(教思政厅〔2011〕1号)文件精神,结合学校实际工作,努力构建和完善大学生心理问题高危人群预警机制,做到心理问题及早发现、及时预防、有效干预,制定学生心理状况排查制度。
一、职责
(一)心理委员负责本班级(寝室)学生的心理状况排查,发现心理问题的学生应立即报告辅导员。
(二)辅导员负责开展所带班级学生的心理状况排查工作,发现心理问题学生,辅导员应立即介入开展心理疏导,对心理问题较严重的学生,应第一时间报院(部)分管领导。
(三)各院(部)负责组织本院(部)开展心理状况排查,对学生进行心理疏导和心理危机干预,按要求将排查结果报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并建立院(部)学生心理健康档案。
(四)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负责指导各院(部)开展心理状况排查工作,指导院(部)对学生进行心理危机干预,并建立全校学生心理健康档案。
二、排查对象与内容
(一)在心理健康普查中筛查出来的有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的学生。
(二)生活、学习中遭遇突然打击而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。
(三)性格内向、经济严重贫困且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。
(四)身体发现严重疾病的学生。
(五)出现严重适应不良导致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。
(六)情感受挫或人际关系失调的学生。
(七)由于身边的同学出现个体危机状况而受到影响,产生恐慌、担心、焦虑的学生。
三、排查时间
(一)院(部)每月组织一次常规性心理状况排查。
(二)重点时段专项排查。如毕业生离校前、放假前、考试前后、开学前后、新生入学后、重大活动前、季节交替前后等。